民眾投訴,近日要幫台印混血女兒申請我國國籍,也驗DNA確定母女關係,卻因女兒在台灣與印尼的出生資料有出入,被內政部打回票。她質疑內政部違反「國籍法」,漠視兩人是母女的事實與國家賦予的權利。
內政部國籍科科長林佑熹表示,當事人應先修改錯誤的印尼身分資料,讓台灣與印尼資料一致,即可取得國籍。
新北市陳姓女子與印尼籍丈夫,82年5月15日生下女兒張小姐後,丈夫即帶著女兒返回印尼申報戶口,長住印尼,母女兩人分居至今。
去年底女兒來台探親,她考量台灣環境較好,有意為女兒申請台灣國籍,讓女兒長住台灣。
但申請戶籍時,她才發現丈夫竟登記女兒姑姑為母親,出生日期也以農曆登記,與在台出生證明的國曆出生日相左。由於印尼相關文件無法證明兩人為母女,內政部拒絕辦理國籍申請。
為確認親子關係,母女還驗了DNA,證實血緣關係,但內政部仍只「承認國籍,無法發證」。
陳媽媽委託律師董子祺表示,依「國籍法」民眾只要出生時父親或母親具中華民國國籍,就屬中華民國國民;既然DNA證實兩人母女關係,內政部應依法授與國籍證明。
不過,林佑熹說,印尼個人資料中,張小姐母親不是陳姓女子,張小姐若要取得國籍,要先更正錯誤資料,「DNA檢驗結果應給印尼政府參考」;若硬給國籍,將有雙重身分與幽靈人口爭議。
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-Text RSS service —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'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's site,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.org/content-only/faq.php#publishers.
留言列表